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李薇
9月22日晚间,维业股份(300621)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云执复160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丽江和业公司”)与维业股份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时,未依法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即径行采取执行措施,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异议裁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查。
2021年7月3日,维业股份披露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诉讼、仲裁公告。其中,丽江和业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7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5)云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书》等系列协议,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合同约定对剩余168套房屋的购买义务;2.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丽江和业公司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42.2元。
因公司认为该等协议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购买相关商品房等义务,不服上述判决,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丽江和业公司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6)云07执201号),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公司认为本次银行冻结属于超标的冻结,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将执行标的调减至15,414,042.20元并解除超额部分账户冻结。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云07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云执复160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时,未依法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即径行采取执行措施,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1.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云07执异18号异议裁定;2.发回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次裁定的后续影响,维业股份明确说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撤销了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将执行异议案件发回重新审查,但尚未直接变更执行标的、未直接解除账户冻结措施。该案后续执行异议审查结果、执行标的金额、账户冻结处置均有待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确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积极参与重新审查程序,继续主张执行标的应当限定于生效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持续与各方沟通协商,推动争议妥善化解。
维业股份2026年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45亿元,同比下降39.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1.22亿元,上年同期归母净利润1043.34万元,由盈转亏。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