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智讯4月24日电,光明乳业公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20号)。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部分制度内容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二、2024年至2025年5月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未制作会议记录,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三、202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时间晚于同日董事会会议,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四、2023年至2024年未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新莱特定向增发股份等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未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相关规定;五、收购新莱特产生的商誉对应资产组在后续会计期间未保持一致,未在部分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商誉细分项披露不准确,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未按制度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子公司资料保管、资金支付、人员管理等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上海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文章来源:南方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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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光明乳业: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