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被业内视为“创新药定价机制里程碑”的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系统构建了以市场为主导、以临床价值为核心的药品价格形成体系。
这是第一份国家级关于药品定价的文件。相比于以往聚焦于“降价”或“控费”的监管思路不同,本次《意见》最大的变化是,不再仅靠降价这一招调节药品价格,而是通过临床需求、研发难度、企业意愿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
多维度考量价格
4月1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明确指出,本次《意见》对全周期药品价格分类实施,给高水平的创新药留足空间,鼓励企业持续做好研发创新,同时给其他药品划定自主定价的规则,引导企业公平合理定价。
业内评价称,这份国家制定健全药品价格体系的文件,其核心突破是把药品定价权交还给企业,让企业在激烈市场中自主定价,而政府则逐渐转向规则的制定者,今后将有更多创新药企从价格上获得更合理的回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份文件?在过去,有些药品为了能让自家产品顺利通过医保谈判,故意上市时把价格定高一些,在年底医保谈判时大幅降价,给监管部门一种“企业让利”的错觉,增加进入医保目录的概率。
企业的这种心思,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保定价的失真,既没有达到医保控费的目的,也让企业的生产销售组织陷入动荡之中,随时要为可能到来的“二次降价”调整公司经营。
药企研发逻辑或生变
为破解过往创新药定价与回报的错配困境,本次《意见》构建了覆盖创新药全生命周期的支持体系。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司司长王小宁在吹风会上明确,医保部门正推动建立药品首发价格机制,通过企业自评制度,引导企业结合临床价值、市场供需、竞争态势及社会承受能力,自主制定合理价格。
王小宁强调,医保部门将依托真实世界研究(RWS),从临床有效性、创新突破性及患者可及性等维度,科学评估药品价值。这标志着创新药定价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医保支付标准不再是谈判桌上的“静态锁定”,而是进入“动态调整”的全周期管理阶段。企业可基于真实世界研究数据和临床应用效果,在首发价格基础上合理调整定价,实现价格与价值的持续匹配。
《意见》对创新药实施了差异化定价策略,按创新程度与临床价值划分为三类:高水平创新药专门针对First-in-class(首创)或具有重大临床突破的药物,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匹配的价格,并给予一定时期的价格稳定期,保障企业研发回报;改良新药则鼓励以患者实际获益为核心定价,突出疗效提升、安全性优化等临床价值增量;通用名药(仿制药)主要引导参照同品种市场价格合理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压缩虚高空间。
新机制彻底重构了药企研发逻辑,临床价值不再是事后验证的“加分项”,而是贯穿研发全流程的“指挥棒”。缺乏明确临床价值的产品,即便进入医保目录,也将面临价格挤压;而若想在医保谈判中获得有利定价,企业需在首发阶段就锚定“高水平创新药”定位,从立项初期即聚焦临床价值突破。
此外,价值验证将贯穿产品生命全周期。文件规定,创新药上市不再是价值评判的终点,而是全周期验证的起点。其医保定价将经历从谈判准入、动态调整到集采降价的完整生命周期管理。准入阶段,首发价格合理性直接影响医保谈判基础;存续阶段,需持续通过真实世界数据证明临床价值,否则可能面临支付标准下调或报销比例降低;退出阶段,随着仿制药上市或更优替代产品出现,逐步纳入集采或调整支付标准。这一机制将推动行业从“审批驱动”转向“价值驱动”,倒逼企业回归创新本质。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