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沪深交易所就修订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项调整是拟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5%提升至10%,与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笔者认为,若放宽风险警示股涨跌幅限制,需配套防范过度投机的措施。
当前主板风险警示股5%的涨跌幅限制,并未有效遏制投机炒作。部分基本面恶化、持续亏损、内控失范的公司,股价被反复爆炒,市值表现甚至超过部分绩优公司,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的估值体系。究其根源,一方面,5%的单日涨跌幅限制仅约束单日波动幅度,但并未对阶段性涨幅进行管控,投机资金可通过连续小幅拉升、积小涨为大涨的方式,持续推高股价、获取暴利。另一方面,绩劣公司借“跨界重组”“保壳运作”等概念制造炒作噱头,利用散户的投机心理和信息不对称,吸引资金跟风入场,形成“越差越炒”的恶性循环。
此次拟将风险警示股涨跌幅放宽至10%,若缺乏配套监管措施,单日波动幅度的扩大,可能加剧短线投机和股价操纵风险。事实上,涨跌幅调整本质上是交易机制的优化,而非监管的放松,交易监管应在“提升定价效率”与“遏制过度投机”之间实现平衡。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压缩风险警示股票的投机操作空间。可明确规定,所有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自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以前一日收盘价为基准,每个会计年度的股价累计涨幅不得超过15%;若公司完成整改、消除风险警示情形并回归正常板块交易,该涨幅限制自动失效。通过对阶段性股价涨幅设定上限,直接压缩投机资金的利润空间,杜绝资金长期抱团炒作劣质标的,避免出现严重脱离内在价值的非理性上涨。
二是健全风险警示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目前,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需满足24个月以上股票交易经历、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的条件,但买入风险警示股并未明确设置资产门槛,导致部分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散户盲目入场。建议严格风险警示股投资者准入标准,明确个人投资者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也须满足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交易经验满24个月等硬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实行“只出不进”原则,仅允许其卖出已持有的相关股票。
三是重构重大重组与重组上市制度。当前,部分基本面较差的风险警示公司仍能以主导方身份推进重组,但部分公司的重组目的或仅是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规避退市。为此,可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且基本面持续恶化的公司,仅具备被兼并、被重组的资格,不得作为主导方开展重组及重组上市相关操作。同时,应严格重组审核标准,聚焦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合规性,严禁“三高”注水重组、跨界忽悠式重组;简化优质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支持优质公司整合资源与转型升级,使重组真正成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手段,而非保壳套利的工具。
其四,强化退市刚性执行与监管惩戒力度。应严格执行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退市指标,对触及退市条件的公司坚持“应退尽退”,缩短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加快劣质资产出清速度。同时,加大对炒作风险警示股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监控连续交易、对倒拉抬、虚假申报等股价操纵行为,从严查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投机操纵成本。此外,完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风险警示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经营风险、整改进展和运作动态,杜绝选择性披露和误导性陈述,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总之,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风险警示股本应是低估值、高风险的小众标的,而非投机资金狂欢的“游乐场”。此次涨跌幅调整是优化交易机制的重要一步,也应成为完善交易机制的新起点。唯有强化对风险警示股交易的监管与约束,才能扭转其过度投机的风气,推动资本市场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生态。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