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晚间,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子公司同生环境原股东股权转让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钟盛、宋颖标就子公司同生环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胜诉后,被告需向公司返还股票、现金、股利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不过后续执行情况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前1月30日,公司已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500万元至50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亏损3800万元至5300万元,主要受信用减值损失增加、产品销量及价格下滑拖累。此外,公司参股公司中旭环境及其关联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重整程序终止,因公司已提前转让该参股公司股权并计提损失,此次重整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披露,公司就公司与钟盛、宋颖标关于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环境”)股权转让纠纷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6日受理,2025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收到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9001民初8116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钟盛、宋颖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有限公司交付该公司股票4,247,923股。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被告钟盛、宋颖标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23.02元/股)赔偿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二、被告钟盛、宋颖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现金5234.655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钟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现金股利2,505,389.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四、被告宋颖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现金股利2,676,191.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五、被告钟盛、宋颖标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9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盛、宋颖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豫96民终1326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951.5元,由钟盛、宋颖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表示,本次判决为公司与同生环境原股东股权转让诉讼案件的终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具体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1月30日晚间,清水源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5年全年归属净利润亏损3500万元至50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亏损3800万元至5300万元。
关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清水源称,报告期内,应收市政污水处理费余额及账龄增加,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较上期增加;报告期内,公司水处理剂及衍生品销量、价格均略有下降,产品毛利较上期略有下降。
非经常性损益方面,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280万元至380万元,主要系收到补偿执行款及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所致。
同日,清水源还发布了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2024年8月8日,蚌埠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参股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旭环境”)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同年11月5日,蚌埠中院裁定中旭环境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部分债权人不服提起复议,2025年6月23日安徽省高院裁定维持该裁定。
2025年9月15日,上述十二家公司申请将破产清算转入合并重整程序,9月23日蚌埠中院裁定予以准许。此前,管理人于2025年1月20日公开招募投资人,三家意向投资人报名,经遴选确定蚌埠城投建工有限公司为中选投资人,双方于9月14日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据此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审计显示,十二家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9.77亿元,负债总额19.13亿元,净资产-9.36亿元,资产负债率195.82%。重整计划保留中旭环境、远宏装饰法人资格,由中选投资人取得两家公司100%股权并继续经营,其余十家公司及相关分支机构依法注销或办理股权变更。
中选投资人投入2000万元重整资金,优先用于清偿职工、税款债权,且以此为限承担投资责任,不承担其他债务。自营型项目工程债权按对应工程款70%比例清偿,剩余30%按优先顺序清偿。
公司近日获悉,蚌埠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据悉,公司已于2021年转让中旭环境股权并计提损失,此次重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可向相关方主张回购价款及业绩补偿款。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