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资金占用、财务造假,信披违法违规坐实!ST惠伦及5名责任人被处巨额罚款,实控人领罚400万元

深圳商报·读创 9小时前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12日晚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惠伦”“惠伦晶体”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未披露资金占用、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5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其中,公司被罚款300万元,实控人兼时任董事长赵积清被罚400万元,其余4名时任高管分别被处以60万至150万元不等罚款。据悉,公司此前已因相关违规行为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5年前三季度业绩持续承压,归母净亏损同比大幅扩大。

公告披露,公司及实控人赵积清于2025年4月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5003号、证监立案字006202500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赵积清立案。2025年12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惠伦晶体、赵积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惠伦晶体、赵积清、韩巧云、邓又强、姜健伟、韩继玲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0,000元,期末余额为26,630,000元,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12%。截至2025年3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惠伦晶体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元、2022年虚减利润1,408,939.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惠伦晶体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惠伦晶体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赵积清,组织、实施上述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韩巧云,分管销售和采购工作,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邓又强,负责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二人知悉并参与相关虚构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姜健伟,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韩继玲,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赵积清作为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导致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韩巧云、邓又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韩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姜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12月9日晚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及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资金占用及财务造假等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票自12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惠伦”。这标志着这家曾被誉为国内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领先企业的公司,正式因自身违规行为被烙上特殊印记。

业绩方面,惠伦晶体2025年三季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为4.22亿元,同比下降4.7%;归母净利润亏损7612万元,同比下降4566.6%;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1360万元变为亏损8495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经营现金流净额为2244万元,同比下降67.6%;EPS(全面摊薄)为-0.2711元。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55亿元,同比下降0.2%;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88万元变为亏损954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1835万元变为亏损1239万元,亏损额有所减少;EPS为-0.034元。

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15.38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7.9%;归母净资产为5.58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2.2%。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原标题:涉资金占用、财务造假,信披违法违规坐实!ST惠伦及5名责任人被处巨额罚款,实控人领罚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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