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仕军
□ 资本市场的包容性、适应性与协调性并非三个割裂的概念,而是共同构成了资本市场制度韧性的核心支柱,并围绕投资者保护这一核心锚点形成的制度体系
□ 制度韧性通过包容性拓展系统边界以吸收多样性和冲击,通过适应性实现动态调整以应对变化,通过协调性维持内部功能平衡以保障持续运行,而其根基在于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只有增强融资端与投资端的包容性,提升制度适应性,更好地平衡投融资功能,才能构建一个真正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有强大韧性的资本市场
□ 未来的资本市场,应形成企业能够获得支持创新的长期资本、投资者能够获得透明公平的参与环境、制度能够及时适应技术与产业变迁的市场生态。以投资者保护为根本,以制度韧性为目标,以包容性、适应性和协调性为具体路径,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我国资本市场将能够在全球竞争中不断提升制度优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枢纽作用持续增强。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要求金融必须更加精准地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与结构转型。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在此背景下,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不仅是金融领域的内在要求,也是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命题。增强资本市场制度韧性,是提升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与协调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制度韧性是指资本市场在面对内外部冲击、市场波动、制度变迁与创新挑战时,能够保持系统稳定、有效运行、快速恢复并实现持续演进的能力。其内涵包括抵御冲击的稳定性、适应变化的灵活性,以及修复失衡与促进协调的自我调节能力;外延则覆盖制度设计、监管执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以及基础设施等全链条。
观察近年来资本市场改革实践可以发现,无论是注册制改革、科创板和北交所的制度创新,还是规范IPO、强化退市、推进并购重组、提升治理水平,这些改革的深层逻辑都可以被归纳为三个方向:增强制度的包容性、提升政策的适应性、强化投融资功能的协调性。这三项改革构成了资本市场制度体系的“结构性三角”,而三者的共同底座则是更完备、现代化、多维度的投资者保护体系,这一体系也是制度韧性的核心支柱。在鼓励创新、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同时,制度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并在“防风险”与“促增长”之间取得平衡,正是检验制度韧性的关键。
一、投资者保护的升级:制度韧性的价值基石
传统投资者保护框架强调“防欺诈、防剥削、防信息不对称”,关注防御性保护,是底线框架,但在现代资本市场,这种保护显得远远不足。投资者保护必须实现从“负向保护”到“正向激励”的转型,让投资者不仅“不受伤”,还能“有收获”。这一升级过程,正是制度韧性在价值层面的体现——不仅能在市场出现欺诈等问题时进行纠偏和惩戒(抗冲击),更能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形成正向激励,促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和价值共享(促演进)。
1.从防御到分享:投资者保护的双重逻辑与制度平衡
现代公司治理中的薪酬激励争议是理解投资者保护如何平衡“防欺骗”与“促分享”的典型情境。一方面,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旨在将管理层利益与公司长期价值深度绑定,体现了“促分享”的逻辑,鼓励创新与价值创造,符合投资者对长期回报的期待。另一方面,此类方案若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平的决策程序及有效的制衡机制,则可能掩盖过度的风险转移或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司法与监管机构往往基于“防欺骗”的逻辑,重点关注程序正义与信息透明度,对方案进行审查,以防止治理失衡。这两种逻辑的张力与平衡,恰恰需要制度具备足够的韧性:既能为激励创新提供包容空间,又能坚守保护投资者的底线,并通过有效的争议解决和制度调整机制(如股东投票、监管反馈、司法审查等)实现动态平衡。例如,在一些市场实践中,当激励方案因程序瑕疵受到挑战后,公司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加强独立董事监督、再次提交股东会表决等方式进行修正,最终在保护框架内获得通过。这展示了制度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平衡的韧性。
2.防御型保护是基础,收益权保护是新内涵
在资本市场,欺诈、虚假披露、操纵市场等行为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会迅速破坏市场公信力,因此,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扰乱市场行为的打击仍然是监管不变的基石,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底线,但远不足以匹配市场需求。投资者保护的目标不能仅停留在“避免损失”,更要让投资者能够“分享增长”。投资者保护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如何让投资者能够在企业成长中真正获得收益?这要求制度具备引导和塑造长期价值创造的能力,即促进市场正向演进的韧性。
第一,治理结构必须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收益权。例如,通过更透明的重大决策程序、更严格的独立董事制度、更有效的股东表决机制来确保中小投资者权利不被隐性侵蚀。
第二,激励机制必须与投资者利益一致。如果企业激励机制只奖励短期股价,不强调长期价值,投资者的收益权就可能被侵蚀。
第三,政策制度要激励企业与投资者形成长期利益共同体。包括完善分红制度、提升信息透明度、规范再融资行为等。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增强制度韧性的微观基础,使市场在复杂环境中仍能保持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二、包容性的本质:制度韧性的广度与深度
一个富有活力和韧性的资本市场,首先要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包容性并非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种制度能力,体现于资本市场能够同时容纳不同类型企业、不同风险特征资产及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程度。这种包容性本身就是制度韧性的重要维度——一个能够容纳多样性、吸收不同冲击源的市场,其系统稳定性和适应性更强。
1.融资端的包容:技术路线多元化与企业成长多阶段化的制度承载
近年来,科创板和北交所的设立,使融资端包容性大幅提升。多元化的上市门槛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选择,突破过去“单一上市标准”的桎梏,让那些尚未盈利但拥有关键技术的硬科技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宝贵的资本支持,大幅提升了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识别能力,资本的活水能够流向更广阔的创新沃土。这体现了制度通过拓展服务边界来增强韧性的努力。
然而,融资端包容性越高,越需要在制度上补齐投资者保护机制。一方面,新兴企业更需要严格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识别其商业模式、研发路径、技术成熟度和潜在风险;另一方面,有一些创新型企业的“讲故事能力”强于财务表现,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金融欺诈、操纵股价等问题更容易滋生,最终侵害投资者利益。正如一些复杂的长期激励方案,其初衷在于绑定管理层与公司长期价值,但其复杂性和激进程度,也可能放大了信息不对称与治理风险。如果缺乏充分披露和严格程序,即便目标是“促创新”,也可能侵蚀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融资端的包容性必须与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能力配套,形成“准入宽但约束强”的结构。包容不是放任,支持不是纵容,核心仍然是保护投资者权益。这种“宽进严管”的模式,正是制度韧性的体现:既保持了对新事物的开放性和吸纳能力,又通过强有力的持续监管和风险防控维持了系统稳定。
2.投资端的包容:多元投资者结构与长周期资金的形成机制
资本市场的功能不只在于让企业融资,更在于让投资者愿意投资。一个只对少数机构开放的市场无法形成足够的流动性,也无法支撑长期资本形成。同样,一个主要依靠散户的市场则难以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与专业定价。
投资端包容性即允许多元资本结构与多类投资者并存共生。无论是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机构,还是从传统机构投资者到养老金、公募私募基金,再到广泛的个人投资者,都应在市场中获得公平参与的空间。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有助于分散风险、平滑波动,是市场韧性的重要来源。
但投资端的包容性同样离不开投资者保护的支持。如果投资者保护工作不到位,会导致散户“被收割”、机构参与意愿下降、长期资金不愿承受不透明风险。只有当每一位参与者相信规则公平、信息透明,权利受到尊重,包容性才能真正落地。因此,投资者保护是维系投资端包容性,从而增强整体市场韧性的黏合剂。
三、适应性的关键:制度韧性的动态调整能力
世界在变化,科技在变化,产业在变化,资本市场不能故步自封。制度的适应性,要求监管政策与制度安排能够与新技术、新模式同行,使资本市场在面对新事物时能够实现“在变化中稳定,在创新中安全”。这种适应性正是制度韧性的核心——即根据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和自我更新的能力。
适应性要求监管者具备“理解新模式,识别新风险,容纳新结构”的能力,而不是停留在旧规则中被动应对。例如,数据要素的确权与估值,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形成路径与传统资产截然不同,如何在财务体系中反映其价值、如何在资本市场中合理定价,是制度必须回答的问题。与之类似,传统财务指标难以捕捉人工智能企业的真实价值,如何对研发周期长、前期投入高的新能源产业链、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赛道进行全面的评估,这些都成为资本市场要适应的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适应性绝非无原则的妥协和放纵,而是精准监管、分类监管、审慎包容。
真正的适应性实际上是建立在投资者保护基础上的制度升级。新技术的出现意味着新风险的出现,因此要补充新的风险识别框架;新商业模式意味着治理结构的变化,因此要制定兼容而严格的治理要求;新型金融工具意味着新型监管需求,因此要形成更灵活的监管工具箱。监管实践对创新激励方案的审查,强调程序正义与信息披露,体现的正是在创新环境中坚守投资者保护底线的制度逻辑。真正的适应性,是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实现监管工具与创新模式的同步进化,这体现了制度韧性的边界与原则——变化中有坚守。
四、投融资功能协调性的重塑:制度韧性的平衡机制
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是融资与投资,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天然和谐。在现实中,这两者经常会形成紧张关系,需要制度进行调节与平衡。制度韧性在此体现为能够有效缓解这种张力、恢复并维持两者动态平衡的能力。
1.协调性的核心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融资需求”与“投资回报”
融资功能强调为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本,投资功能强调为投资者提供合理回报。如果制度过于偏向融资,市场容易形成“重融资轻投资”的结构,使投资者承受不公平风险;如果过于偏向投资,企业则无法顺利获得创新所需的长期资本。
协调性的关键在于建立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市场形成有效定价。在实践中,形成合理的融资节奏与监管机制,使融资行为与企业、市场乃至经济的发展阶段匹配。因此,协调性最终落脚于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相信市场、愿意投入资金,企业才能获得资本市场的支持。一个具有韧性的制度,能够通过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润滑投融资循环,使两者在更高水平上达成协调。
2.协调性不是“静态均衡”,而是“动态平衡”
资本市场不可能做到投资与融资的静态均衡,原因是,企业不同生命周期对资本的需求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也会随经济周期波动。协调性必须是动态平衡的。制度设计要允许在不同阶段做出不同倾向,但始终坚持保护投资者的原则。
如激励方案、并购重组等围绕公司重大决策的多方博弈过程,本质上就是寻求投融资动态平衡点的体现。企业希望通过创新机制获取发展动力,投资者则通过各种机制确保自身权利。最终,在制度框架内通过协商、表决甚至制度选择达成的结果,都是市场动态平衡的表现。企业希望通过创新机制获取发展动力,投资者则通过各种机制确保自身权利。最终,在制度框架内通过协商、表决甚至制度选择达成的结果,都是市场动态平衡的表现。只有当投资者确信他们的资金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转化为企业成长动力,并最终反哺自身时,他们才会愿意长期参与市场,整个投融资循环才会顺畅运行。投资者保护不仅是底线,更是保持资本市场各项功能持续、有效、良性运行的“润滑剂”和“稳定器”,是制度韧性的关键支撑。
资本市场的包容性、适应性与协调性并非三个割裂的概念,而是共同构成了资本市场制度韧性的核心支柱,并围绕投资者保护这一核心锚点形成的制度体系。制度韧性通过包容性拓展系统边界以吸收多样性和冲击,通过适应性实现动态调整以应对变化,通过协调性维持内部功能平衡以保障持续运行,而其根基在于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只有增强融资端与投资端的包容性,提升制度适应性,更好地平衡投融资功能,才能构建一个真正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有强大韧性的资本市场。未来的资本市场,应形成企业能够获得支持创新的长期资本、投资者能够获得透明公平的参与环境、制度能够及时适应技术与产业变迁的市场生态。以投资者保护为根本,以制度韧性为目标,以包容性、适应性和协调性为具体路径,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我国资本市场将能够在全球竞争中不断提升制度优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程仕军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院长、会计学讲席教授)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