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7日,北京市国资委发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
管理办法提出:
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债券发行额度。
对于资产负债率低于警戒线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发行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警戒线范围内确定发行额度;
对于资产负债率已超过警戒线的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原则上只能置换存量有息负债,不得因新发债券提高资产负债率;
对于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应当分析债券发行对偿债能力的影响,量化分析偿债资金来源,说明偿债安排的可行性;
对于承担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处于转型纾困阶段等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市国资委根据情况专项研判。
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防止短债长投、兑付期限过度集中等问题,逐步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对于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其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市管企业负责。
市管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市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
第三条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主业实业。市管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本市重点工作,为市管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提供资金支持。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市管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本级债券发行计划,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监管。市管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重要子企业存量债券监测。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市管企业债券发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满足债券发行主体资格,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开展信息披露,确保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增强债务偿还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债券风险防范。市管企业应当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健全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核批准市管企业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市管企业强化债券全流程管控,对市管企业因债券发行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市管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审核批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事项。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债券发行管理原则、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发行计划管理
第六条市管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结合资产负债率警戒线、管控线要求,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发行总额、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市管企业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股权多元化企业股东会审议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请示、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策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
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券余额;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和效益预测,拟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等。
第八条市管企业在报送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本级当年无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汇总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市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市管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管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防控等总体要求,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审核批准市管企业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资产负债率低于警戒线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发行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警戒线范围内确定发行额度;
(二)对于资产负债率已超过警戒线的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原则上只能置换存量有息负债,不得因新发债券提高资产负债率;
(三)对于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应当分析债券发行对偿债能力的影响,量化分析偿债资金来源,说明偿债安排的可行性;
(四)对于承担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处于转型纾困阶段等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市国资委根据情况专项研判。
第十条市管企业本级可在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范围内自行确定债券发行具体时间、品种、期限,年度实际发行额拟超出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将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经批准的市管企业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其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
第十一条市管企业应当落实债券发行管理主体责任,及时跟踪、全面监测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进度,定期报送发行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债券品种与期限管理
第十二条市管企业应当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现金流、融资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拟发行债券品种和期限,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防止短债长投、兑付期限过度集中等问题,逐步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第十三条支持市管企业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科技创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专项品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区”建设等贴标品种,有效服务国家及本市重大发展战略。
第十四条市管企业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必要性,充分考虑永续债对企业融资成本、偿债能力、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严格控制永续债规模及其占净资产的比重,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应当报市管企业批准。
第十五条市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
第四章债券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综合考虑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条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对于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其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市管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市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在债券存续期内,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市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募集说明书及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十九条市管企业应当关注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实时监测全部存量债券,重点监测重要子企业存量债券及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
第二十条市管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等方式主动化解、稳妥处置违约风险。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
第二十一条市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事项相关情况及应急预案;发生债券违约风险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第五章监督追责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将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列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评估。
第二十三条市管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管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