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益私募产品走俏 银行代销业务迎合规升级

中国经营网 07-19 03:22

随着利率下行,传统存款吸引力下降,投资者对高收益产品的需求提升。尤其在A股市场企稳回升的背景下,私募产品凭借“高收益”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追捧。然而,私募产品普遍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而多数银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有限。为了防范潜在的金融纠纷,维护投资者权益,监管近期强调要规范银行代销业务,要求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

私募产品升温

“今年银行代销的私募产品比去年卖得好很多。上半年业绩表现优异的量化私募成为资金‘抢筹’的对象,部分产品的额度甚至一开售就‘秒光’。”北京某股份行营业部理财经理刘淼(化名)表示,“存款利率持续走低的背景下,高净值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正转向更高收益产品。”

“不过,由于私募产品的投资风险较高,银行并不会大规模宣传推广该类产品。”刘淼表示,银行仅仅是对高净值客户在进行资产配置时建议适当配置这类资产,或者在产品发售前定向进行针对性介绍。

她表示,私募产品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感兴趣的客户会进一步咨询,而不了解的客户盲目购买反而容易引起纠纷,一旦客户投诉会很麻烦。”

据了解,私募产品在银行渠道的走俏,与上半年股市行情及私募产品表现均有关。今年上半年,A 股市场整体呈现震荡上行态势,小盘成长风格指数表现强势,结构性行情特征显著。在此背景下,私募产品整体业绩表现十分亮眼,私募排排网公布数据显示,上半年有八成私募产品获得正收益,而私募备案证券产品超过5400只,较去年同期增长超五成。

记者了解到,私募产品整体表现良好的态势让银行高净值客户投资获得了不错的收益。招商银行(600036.SH)App的“私享投资”栏目中提到,近一年招商银行代销私募股票产品平均年化15.07%。其中,一款华润信托—金锝尚志智投5期的定投产品近一年的收益达到了55.96%。

国有大行在高风险私募产品的销售上更为谨慎。以建设银行(601939.SH)为例,在该行App上“私募专区”产品中,仍是以固收类的产品为主,目前该行主推的两款私募产品均属于固收类,而权益类和混合类的私募产品并不多。

除大型银行外,多家中小银行正积极拓展私募产品代销业务。比如,余杭农商银行在官网上对其代销的金融产品有相关介绍,其中“丰收丰润尊享私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满足客户多元资产配置需求。

华南某股份行分行零售业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银行渠道对代销私募产品设有很高的准入门槛,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对于合作私募机构来说,除要求具备一定管理规模和行业口碑外,还需提供稳健的历史业绩表现。“通常情况下,私募机构为银行渠道定制的投资产品在风险上会偏向保守,这也是部分银行更愿意发售混合型产品而非权益类产品的重要原因。”

违规销售“后遗症”

尽管私募产品的销售升温,且在上半年表现不俗,但投资者仍需警惕其固有的高风险特性。作为市场化的投资产品,私募产品不存在保本承诺。然而在销售环节,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往往会淡化产品风险,甚至存在误导销售的可能,这已成为引发金融消费纠纷的重要诱因。

今年6月,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涉及投资人常某与某国有银行在私募产品上的纠纷。

常某在法院诉讼中称,2021年3月5日,常某到某国有银行的营业厅办理100万元的大额存款储蓄业务,期间受工作人员的违规诱骗,将该笔款项误购成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并未尽到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始终隐藏产品的高风险性质,利用原告年龄大、不识字不理解合同内容,步步诱骗原告签字。2025年1月7日,常某将该理财产品赎回,赎回到账金额58.11万元,亏损本金41.89万元。对于投资的亏损,常某向法院申请由银行承担损失。

对此,上述国有银行方面则表示,常某购买的产品是“源某博盈晟世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常某属于涉案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且原告的风险评估等级与其购买的涉案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同时,银行在推介金融产品时已经充分尽到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不存在重大违规操作行为。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可了上述国有银行在常某涉案理财产品上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义务。虽然常某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常某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未出示书面材料,对常某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有一定的干扰作用。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常某就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国有银行对常某的41.89万元的损失承担17.16万元。

事实上,常某投资私募产品与银行起纠纷并非个例。今年4月底,河南一老人杨某向监管部门举报被银行上门推销私募基金导致亏损了35万元。

据了解,2021年,一家股份行洛阳分行新区支行两名业务员“带着苹果和鸡蛋”上门推销私募基金,声称该产品“利润可翻倍且能保本”。73岁的洛阳市民杨某禁不住劝说,拿出自己的养老金和亲友委托的资金,共计101万元,购买了一款名为《信润知常致远A1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私募基金产品。2024年年底,杨某发现不仅利润没翻倍,本金也出现了35万元的巨额亏损。

在与银行多次沟通无果后,杨某于2025年3月向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而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就银行“未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诱导购买高风险私募基金、夸大基金收益淡化投资风险”等部分举报内容受理,并按程序进行调查。

“在今年接到的消费者投诉中,有两成以上是与银行代销的产品相关,这个趋势有所增长。”一位接近监管人士认为,“银行代销产品出现纠纷主要原因都在于误导销售。从投资者反馈来看,银行的风险评估流于形式,产品过于复杂,且销售人员对风险的提醒比较片面。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投资者投资亏损后找银行的过错,希望银行承担责任以减少损失。”

规范银行代销

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包括了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办法》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在实际操作中,公开宣传推介或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就推介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环节违法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记者在多家银行线上渠道发现,进入私募产品专区都需要填写一份投资者情况的调查问卷,并上传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包括了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四个条件。

“私募产品的推荐明确不能是公开渠道。在推荐时要确保客户是合格的投资者,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上述华南某股份行零售业务负责人称,线下网点的推荐对象比较好确认,线上的客户则需要做程序的设置,取得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并在线调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防止公开宣传。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文章作者:杨井鑫
原标题:高收益私募产品走俏 银行代销业务迎合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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