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9日消息(记者樊瑞)6月6日,深交所发布2则监管措施和3则纪律处分,剑指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芒微)IPO项目,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同时被罚。其中涉及项目保荐人中信证券及陈禹达、王彬2名保荐代表人。
《关于对中信证券的监管函》和《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中信证券和两名保代在辉芒微IPO执业过程中,存在三项违规情形。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两名保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辉芒微两度申请IPO均“一查就撤”
回溯过往,辉芒微曾两度申请IPO均折戟。
2021年12月,辉芒微申报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2022年1月7日,辉芒微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抽中现场检查,其于同年1月21日主动撤回申请文件。随后,上交所决定终止对辉芒微的上市审核。
之后,辉芒微“改道”申请创业板IPO。2023年5月25日,辉芒微的创业板IPO申请获深交所受理。后该项目又被抽中现场检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也被现场督导。在经历2轮问询后,辉芒微于2024年1月3日撤回IPO申请。深交所于两日后终止对辉芒微的上市审核。

深交所于1月5日撤回对辉芒微的上市审核
公开信息显示,辉芒微两次IPO中,其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未有变更。不过,融资金额从5.86亿元升至6.06亿元。
官网显示,辉芒微是一家定位于“MCU+”的平台型芯片设计企业,于2005年成立,总部位于深圳,在香港、西安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中信证券和保代存三大违规行为
监管函披露,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深交所依规对项目保荐人进行现场督导。中国证监会依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中信证券和陈禹达、王彬2名保代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三大违规情形。

中信证券收到监管函
其一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辉芒微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辉芒微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保荐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辉芒微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辉芒微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保荐人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其二是对发行人辉芒微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经查,保荐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辉芒微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其三是未对辉芒微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
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文章来源:央广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