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首席记者李秀瑜)市住房建设局日前发布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已批规划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转换规则。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
据悉,《规定》是落实深圳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推动一批存量城市更新单元加快实施,促进城市更新渠道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规定》将于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规定》明确了两种保障性住房移交建设模式: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在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方面,《规定》明确,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根据《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规定》,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
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